城中区人民法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关联案件态势分析报告》

作者:admin时间:24-10-06阅读数:38人阅读

城中区人民法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关联案件态势分析报告》

近日,城中区人民法院发布了《电信网络诈骗关联案件态势分析报告(2021.1-2024.6)》,旨在通过对城中区人民法院电信网络诈骗关联案件审理基本情况、特点的分析,针对发现的问题,找准对策建议,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推进社会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法治中区建设提供参考。

此次案件态势分析报告的发布是城中区人民法院“蓑衣行动”中针对重点罪名进行定向普法等工作的基础。后续,城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将针对态势分析报告所反映的辖区电信网络诈骗关联案件特征从多个角度提升综治效果。以下是报告的部分内容,鉴于篇幅限制,内容有所缩减。

案件审理基本情况

本态势报告中所指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为与电信网络诈骗相关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2021年1月至2024年6月间,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共受理并审结电信网络诈骗关联案件62件107人,其中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8件54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34件53人。

出租、出售银行卡或通过提供银行账户方式实施的关联犯罪成为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的主要类型。

2021年至2024年上半年间,电信网络犯罪关联犯罪案件数上升趋势明显。2021年审结2件2人;2022年审结4件18人;2023年审结17件34人,2024年仅上半年39件53人,2024年仅上半年审结案件数是2021年全年的19.5倍,是2022年全年的9.8倍,是2023年全年的2.3倍。

城中区人民法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关联案件态势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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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一:案件总数

呈现特点

1

案件量呈明显上升态势

2024年仅上半年审结案件数是2022年全年的9.8倍,是2023年全年的2.3倍。从2024年上半年审结的案件数来看,电信网络犯罪关联犯罪案件数急剧上升,是继危险驾驶罪与盗窃罪之后,我院审结刑事案件数量排名第三的案件。

2

涉案人员文化程度偏低

从被告人学历来看,初中及以下学历人员占比较高,2021年初中及以下学历的占比100%,2022年占比61.1%,2023年占比61.7%,2024年上半年占比51%。大学本科人员较少,2023年大学本科学历的仅2人,2024年4人。总体而言,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的被告人学历普遍较低,但另一方面能够看出高学历被告人的比例有所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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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2021至2024年上半年间涉案人员初中及以下学历人数比

3

涉案人员多为青壮年

从行为人的年龄来看,以18周岁至45周岁的青壮年为主,在2021年至2024年上半年,45岁以下人员占比分别为100%、56%、100%、94%。28岁以下人员占总数的55.1%,低年龄趋势非常显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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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三:2021至2024年上半年间涉案人员中青壮年人数比

4

涉案人员多为无固定职业

从就业状况来看,无固定职业人员在2021年至2024年上半年间分别占当年总人数的100%、94.4%、100%、92.4%。涉案人员普遍没有固定职业导致其收入水平较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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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四:2021至2024年上半年间涉案人员无固定职业人数比

5

类型单一化与远“技术”型

目前,关联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类型向单一方向变化,售卖或转卖电话卡、银行卡与提供银行账户成为主要的行为模式;

同时,另一个趋势是大多数犯罪均与直接利用网络平台或网络技术无关,犯罪行为人大多人简单地提供银行账户及配合转账,关联犯罪呈现出远“技术”型的特征。

6

与上游被告人的关系疏离

另一个显著的特点是,目前关联犯罪被告人与上游犯罪人员之间的关系明显疏离,多数案件中,关联被告人都是由中间人安排实施一定行为,而与其所帮助的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人员并无直接受托关系。

7

与上游犯罪的联系减弱

与关联犯罪被告人和上游被告人关系疏离同步的是,与上游犯罪联系的弱化。一方面是联系从直线变为中间有其他环节的折线。甚至,有时并不是一一对应,可能某人实施帮信行为而提供的作案工具仅仅作为上游犯罪所用作案工具的一部分,例如卖卡给他人后,其所提供的银行卡仅是上游犯罪所用作转移支付的工具之一。或是某一行为同时对其他几个上游犯罪提供了帮助。

城中区人民法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关联案件态势分析报告》

图五:与上游犯罪者联系

成因分析

近年来,公安机关对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的查处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尤其是2020年10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断卡行动”,集中严厉打击租售“两卡”行为,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数有所增加。此外,案件数增加及上述特点产生的原因来源于多方面:

法律知识淡薄 对可能构成犯罪的行为没有充分认识

从特征分析可见,涉案被告人往往文化水平较低,在具体案例中,亦有认为出售、出租自己的银行卡、手机卡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情况发生。

利益驱使 贪图小利

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返点高,成本低,获益大,从涉案人员年龄及学历分布能够看出,低龄化、低学历、低收入人群占多数,这类人员由于缺乏稳定的生活来源,法律意识淡薄,容易被所谓的“低收入、快回报”所诱惑。

打击难度大 部分被告人心存侥幸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证据的提取和事实查证都较为困难,全面打击的难度较大,打击犯罪难以彻底。较多关联犯罪与上游电信网络诈骗之间存在中间环间,部分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心存侥幸。

对策建议

1

强化法治宣传

利用报纸、杂志、网络、电视广播等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加大宣传报道力度。

在银行、学校等地点,增设反诈宣传点,日常开展相关普法活动。

对于在校大学生、大中专学生等青少年,加强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严重性的宣传教育,谨防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具人”。

2

加强巡回法庭 庭审观摩工作

真实的案件是最好的警示教育。城中区法院2024年上半年审理的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案件急剧上升,利用案件的审理,做好以案释法、以案普法工作非常重要。

一方面应加强典型案例的宣传报道,另一方面应通过组织观摩法庭、开展巡回法庭的工作,让人民群众通过发生在身边的案件,切切实实感受到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的危害,真正做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

3

部门联动 源头治理

针对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隐蔽性强的特点,相关网络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及时更新工作理念,升级监管侦查设备,充分运用大数据,加强监测预警、巡查防控,将事后追究相关主体的责任向主动、事前防范转变。

4

促进区域间工作联动

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防”“治”工作应加强区域间的协同性,在各区县间,形成相互配合的宣传机制。加强区域间查处,通过区域联动,形成合力。

建立数据库,通过大数据优势,增强管控工作的科学性。

5

宽严相济 当严则严

依法从严惩处组织者、积极参与的人员。对于受蛊惑被教唆沦为电诈‘工具人’的在校及刚毕业学生等依法从宽处理,加强教育警示。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就是在办案中治理。各部门在处理电信网络诈骗关联案件时,要有机融入天理人情,贯彻体现宽严相济政策,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典型案例

城中区人民法院发布《电信网络诈骗关联案件态势分析报告》

案例一:情侣二人为上游犯罪提供电话引流服务,均被判处刑罚。

案情简介

2022年8月至2023年4月,被告人麻某、张某在明知他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经上游犯罪分子网络培训,利用上游犯罪分子提供的话术,通过蝙蝠APP接受上游犯罪分子提供的公民身份信息,并在上游犯罪分子的安排下以自己从事自媒体可提供直播刷单兼职为由,通过向被害人拨打电话的方式引流被害人添加上游犯罪分子QQ,由上游犯罪分子通过QQ对被害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期间,麻某、张某分别非法获利12000元。截至案发时,已查实被告人麻某引流熊某、张某、牛某、金某4名被害人,致4名被害人被骗资金共计594405元,被告人张某引流被害人牛某致牛某被骗资金3105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麻某为谋取不法利益,在明知他人从事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仍然以提供电话引流服务给予帮助,对被告人张某、麻某均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对被告人张某、麻某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案例二:双胞胎兄弟为上游犯罪提供银行卡、微信账户等支付结算账户,双双获刑。

案情简介

1.2023年2月20日,被告人喇某1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经丁某(另案处理)介绍,将自己的9张银行卡、2张电话卡及微信账户、支付宝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非法获利500元。截至案发,喇某1银行卡单向进账152.78万余元,其中有被害人郑某、卢某转入被骗资金8500元。

2.2023年2月20日,被告人喇某2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经喇某1介绍,将自己的5张银行卡、2张电话卡及支付宝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非法获利500元。截至案发,喇某2银行卡单向进账218.88万余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喇某1、喇某2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账户,情节严重,对被告人喇某1、喇某2均应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喇某1、喇某2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依法对被告人喇某1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喇某2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案例三:为上游犯罪提供银行卡并进行刷脸认证,终判刑罚。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15日,被告人朱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资金,仍将其本人名下的1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并为配合他人转账而多次提供刷脸认证。经查,其提供的银行卡当日单向流入资金共计498630元,其中包含马某等8名被害人被骗资金共计65139元。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明知是犯罪所得,仍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并为配合他人转账多次提供刷脸等验证服务,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朱某系从犯,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罚。依法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被告人朱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解读

上述案例中,涉案的被告人有刚刚从学校毕业、初入社会的小情侣,有刚满二十岁的双胞胎兄弟,这些年轻人因未建立起对正确的价值认知,在金钱诱惑下试图通过零投入获取高回报,结果沦为上游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工具人”。法律知识的匮乏,正当价值观的缺失共同导致了上述犯罪的发生。整合社会力量多元共治,同时在司法过程中贯彻宽严相济的形势政策,对于预防和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关联犯罪的意义重大。

来源: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